三大交易所齐修交易规则: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全面扩容,主板ST股涨跌幅放宽至10%

wap (1) 2026-04-10 23:56:16

每经记者|陈晨    每经编辑|彭水萍    

4月10日,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发布了关于交易规则修订的征求意见稿。记者注意到,此次三大交易所规则大修不仅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适用范围扩展至全部A股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更将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比例由5%调整为10%。同时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旨在全方位提升市场定价效率与稳定性。

在此次三大交易所同步发布的修订意见稿中,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全面扩容成为市场各方关注的焦点。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这是A股市场中竞价交易的一种补充机制。

上交所表示,本次修订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适用证券范围由科创板股票扩展至全部A股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相关调整有助于满足投资者以收盘价交易的需求,延长相关品种的交易时间,便利中长期资金入市。

深交所在本次修订中同样扩大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适用范围。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适用品种由“创业板股票”扩展为“A股、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深交所也指出,相关调整有助于满足投资者以收盘价交易的需求,延长相关品种的交易时间,便利中长期资金入市。

与此同时,北交所也步调一致地推进了相关机制的建设,进一步明确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安排,主要包括:一是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交易时间为15:05至15:30;二是订单按照时间优先顺序逐笔连续撮合,成交价均为当日收盘价;三是15:05至15:30期间的盘后固定价格申报及成交纳入即时行情。

在核心机制保持共振的同时,各交易所也针对自身板块特征,在制度上进行了差异化的演进与优化。

深交所在创业板板块进行了重大的制度创新,明确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深交所规定,创业板股票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机制,创业板股票做市商的条件、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等事宜,由该所另行规定。相关调整有助于提升创业板股票投资者和交易策略多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定价效率,促进增强市场活力和韧性。

在提升交易效率方面,大宗交易制度也迎来了全面优化。深交所调整了创业板股票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确认时间。创业板股票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确认时间由15:00至15:30,调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便于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

同样,北交所调整了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由“前收盘价”调整为“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调整后,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该股票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130%和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孰低值,且不低于该股票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70%和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孰高值。

在收盘阶段的定价机制上,上交所进行了针对性修订。上交所将基金收盘阶段交易方式由连续竞价调整为收盘集合竞价,并通过集合竞价产生收盘价,与沪市股票保持一致,便于提高市场机制一致性。

除了交易机制的拓宽与优化,主板风险警示股票(ST股)涨跌幅限制的调整尤为引人注目。

上交所指出,根据规则变化与业务需要进行适应性修订,包括将前期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调整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一并纳入本次修订,将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比例由5%调整为10%;调整规则表述,优化纪律处分等相关规定。

深交所同样表示,前期深交所已就调整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及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吸收相关内容,将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由5%调整为10%,与主板其他股票保持一致。

另外,北交所则是增加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风险揭示安排,并设置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上限,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在优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安排方面,深交所将自律监管措施“盘中暂停当日交易”调整为“暂停交易”,“盘后限制交易”调整为“限制交易”,进一步提高监管措施适用性,更好满足自律监管需要;对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该所可以采取纪律处分的规定,打击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北交所亦提出,完善交易监管安排,增加严重异常波动情形。

封面图片来源:每经媒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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